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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晨光生物:公司章程(2016年12月)

发布日期:2017/5/12 23:57:39 浏览:955

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

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及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第七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

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

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

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

举规则。

第八十八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被提名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其中独立

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

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五)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于股东

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八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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