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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生物: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9月)

发布日期:2022/4/17 18:30:03 浏览:426

来源时间为:2021-09-22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股份......................................................3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五章董事会.....................................................21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32

第七章监事会.....................................................33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6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40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1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44

第十二章附则...................................................44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晨光天然色素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在邯郸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400106900891W。

第四条公司于2010年10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000,000股,于2010年11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五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enguangBiotechGroupCo.,Ltd.

第六条公司住所:河北省曲周县城晨光路1号

邮政编码:057250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277.3991万元。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其他依本章程规定被公司董事会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雇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立足主业,引进新项目、开发新技术、开辟新市场,以求高信誉、高效率、高效益,为用户提供一流的产品,为投资者赢得更多的利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及半成品的生产及销售;食品、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调味品、调味料、其他食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饮料、固体饮料产品及半成品的生产及销售;饲料、单一饲料、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的生产和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农产品、初级农产品、油料种子等加工原料的收购、加工和销售;万寿菊种子的收购和销售;植物提取物的生产和销售;毛油收购、加工及销售;各种加工副产品(非食用)的销售;日化、化妆品原料、精油、油树脂、提取物的加工和销售;绿咖啡豆提取物、虾青素、银杏叶提取物、肉桂提取物、水飞蓟素、茶多糖、山楂叶提取物、人参茎叶提取物、黄芪提取物、杉木油、功能红曲米的生产和销售;甜菜粕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收购色素原料,技术引进及转让;植物油加工设备、天然植物色素萃取设备、环保设备、石油化工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特种设备除外);环保工程;钢结构制作;辣椒干、辣椒粉、辣椒籽等辣椒制品的采购、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分公司经营范围相同。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股份,公司发起人名称、发起时持有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表:

编号股东姓名认购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1卢庆国8,862,605.0017.72521

2李月斋6,752,485.0013.50497

3关庆彬4,184,960.008.36992

4董希仲4,184,960.008.36992

5杨文芳2,350,695.004.70139

6周静2,306,356.004.61271

7刘英山2,420,933.004.84187

8王成海2,255,401.004.51080

9庞福海2,232,256.004.46451

10关翠玲2,092,661.004.18532

11韩存章1,508,965.003.01793

12宁占阳1,136,742.002.27348

13苑香梅853,302.001.70660

14钱章河43,397.000.08679

15党同善595,811.001.19162

16徐日升559,284.001.11857

17杜梅芹542,468.001.08494

18李凤飞586,858.001.17372

19吕金堂361,645.000.72329

20连运河433,329.000.86666

21郑耀芳330,725.000.66145

22张春华299,623.000.59925

23刘勇299,623.000.59925

24张长会299,623.000.59925

25杨风珍271,234.000.54247

26韩瑞山263,459.000.52692

27褚美香253,152.000.50630

28陈运霞284,654.000.56931

29袁志林226,209.000.45242

30宋孟岭225,486.000.45097

31董凡利216,987.000.43397

32刘凤霞211,924.000.42385

33孟祥国206,861.000.41372

34韩文杰306,734.000.61347

35白燕君180,823.000.36165

36李振明180,823.000.36165

37刘洪章180,823.000.36165

38杨连芝180,823.000.36165

39梁新春166,357.000.33271

40韩臣山162,740.000.32548

41田洪145,020.000.29004

42袁延锋140,680.000.28136

43刘凤山133,447.000.26689

44王庆周115,003.000.23001

45冯国强108,493.000.21699

46刘动章108,493.000.21699

47王钦108,493.000.21699

48袁勤志108,493.000.21699

49刘景民18,082.000.03616

合计50,000,000.00100.00

第二十条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53277.3991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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