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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生物:公司章程(2018年5月)

发布日期:2018/6/4 11:50:00 浏览:670

来源时间为:2018-05-24

第一条为维护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晨光天然色素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在邯郸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400106900891W。第四条公司于2010年10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000,000股,于2010年11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第五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enguangBiotechGroupCo.,Ltd.第六条公司住所:河北省曲周县城晨光路1号邮政编码:057250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695.4422万元。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其他依本章程规定被公司董事会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雇员。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立足主业,引进新项目、开发新技术、开辟新市场,以求高信誉、高效率、高效益,为用户提供一流的产品,为投资者赢得更多的利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食品添加剂:红米红、甜菜红、茶多酚、甜菊糖苷、叶黄素、辣椒红、姜黄、姜黄素、番茄红、辣椒油树脂,叶黄素酯,绿咖啡豆提取物,虾青素,菊粉,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复配食品添加剂,调味料(调味油),菊芋全粉、单一饲料“畜禽用果渣”,着色剂(I)辣椒红、天然叶黄素(源自万寿菊)的生产及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收购色素原料,技术引进及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生产、销售、安装:植物油加工设备、天然植物色素萃取设备、环保设备、石油化工设备(特种设备除外);环保工程;钢结构制作;植物油、蛋白粉、共轭亚油酸加工、销售、副产品销售(非食用);收购:红花籽、番茄籽、葡萄籽、小麦胚芽、亚麻籽、南瓜子、杏仁、月见草、核桃仁、辣椒籽、水飞蓟籽、玻璃苣籽、火麻仁、沙棘籽、牡丹籽、紫苏籽、藿香籽、米糠、大豆;毛油加工及销售。以下限分公司经营:辣椒红、甜菜红、姜黄素检测服务;辣椒处理、粉碎、磨粉、造粒,辣椒红的生产和销售;叶黄素、叶黄素酯、番茄红、姜黄素、绿咖啡豆提取物、虾青素、红米红、甜菊糖苷、红曲米、甜菜红萃取、调配包装;菊粉、菊芋全粉生产及销售;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食用植物油(全精炼)(分装)、棉籽油、葡萄籽油、玉米油、红花籽油、大豆油(分装)、葵花籽油、分提棕榈油、食用调和油;植物油、蛋白粉、共轭亚油酸加工、销售、副产品销售(非食用);收购:红花籽、番茄籽、葡萄籽、小麦胚芽、亚麻籽、南瓜子、杏仁、月见草、核桃仁、辣椒籽、水飞蓟籽、玻璃苣籽、火麻仁、沙棘籽、牡丹籽、紫苏籽、藿香籽、米糠、大豆;毛油加工及销售;棉短绒、棉壳、黑米渣、脱酚棉籽蛋白、酸化油、棉子糖、醋酸棉酚、棉籽蛋白肽、天然叶黄素(源自万寿菊)、棉子低聚糖的生产及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棉籽粕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甜菜粕的采购和销售;棉籽收购、加工及销售;发酵用棉籽蛋白粉、豆饼(粕)粉、玉米蛋白粉、花生饼粉;食品用包装容器的生产、销售。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股份,公司发起人名称、发起时持有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表:编号股东姓名认购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1卢庆国8,862,605.0017.725212李月斋6,752,485.0013.504973关庆彬4,184,960.008.369924董希仲4,184,960.008.369925杨文芳2,350,695.004.701396周静2,306,356.004.612717刘英山2,420,933.004.841878王成海2,255,401.004.510809庞福海2,232,256.004.46451关翠玲2,092,661.004.18532韩存章1,508,965.003.01793宁占阳1,136,742.002.27348苑香梅853,302.001.70660钱章河43,397.000.08679党同善595,811.001.19162徐日升559,284.001.11857杜梅芹542,468.001.08494李凤飞586,858.001.17372吕金堂361,645.000.72329 连运河433,329.000.86666!郑耀芳330,725.000.66145"张春华299,623.000.59925#刘勇299,623.000.59925$张长会299,623.000.59925%杨风珍271,234.000.54247&韩瑞山263,459.000.52692'褚美香253,152.000.50630(陈运霞284,654.000.56931)袁志林226,209.000.452420宋孟岭225,486.000.450971董凡利216,987.000.433972刘凤霞211,924.000.423853孟祥国206,861.000.413724韩文杰306,734.000.613475白燕君180,823.000.361656李振明180,823.000.361657刘洪章180,823.000.361658杨连芝180,823.000.361659梁新春166,357.000.33271@韩臣山162,740.000.32548A田洪145,020.000.29004B袁延锋140,680.000.28136C刘凤山133,447.000.26689D王庆周115,003.000.23001E冯国强108,493.000.21699F刘动章108,493.000.21699G王钦108,493.000.21699H袁勤志108,493.000.21699I刘景民18,082.000.03616合计50,000,000.00100.00

第二十条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36695.4422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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