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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布日期:2016/9/5 0:57:21 浏览:1245

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33、88170735

传真: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迪彬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五、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2211

法定代表人:王全洲

联系人:郭力群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01室

联系电话:010-82250676、82250666

传真:010-82250697

邮政编码:100029

六、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29层

法定代表人:关建中

联系人:李学义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29层

联系电话:010-51087768

传真:010-84583355

邮政编码:100125

七、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208室

负责人:穆静

联系人:穆静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208室

联系电话:010-88129585

传真:010-88129582

邮政编码:100142

八、债权代理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付甫祥、喻鑫、侯艳卓、高海峰、朱俊、黄子、胡译丹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EXCEL大厦606单元

联系电话:010-66290169、66290681

传真:010-66290700

邮政编码:100032

九、监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住所:邯郸市人民东路79号

负责人:张立波

联系人:白俊杰

联系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丛台东路366号

联系电话:0310-2063208

传真:0310-2063211

邮政编码:056002

第三条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邯郸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1年邯郸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债券(简称“11邯郸城投债”)。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四、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附设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票面年利率为6.78(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1.66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本期债券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5.12,基准利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6.78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五年末选择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人民币,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六、发行人是否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七、发行人是否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具体事宜以发行人在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具体回售登记办法为准。

九、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刊登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十、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2)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

十一、发行方式与对象:本期债券采用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预设发行总额9.5亿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预设发行总额0.5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承销团成员设置发行网点预设发行规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预设发行规模之间的回拨采取双向互拨。

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二、发行期限:5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起至2011年7月7日止。

十三、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1年7月1日。

十四、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7月1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五、计息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

十六、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七、付息日: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7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7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八、兑付日:2018年的7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7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九、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二十、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一、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二、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三、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十四、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五、回购交易安排: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本期债券上市后可以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第五条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

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的债券采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一级托管体制,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认购办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网站查阅。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的机构投资者,在发行期间需与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联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合格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须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协议发行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部分,均与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第七条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认购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的安排,同时接受《账户监管及合作协议》、《债权代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的各项约定;

三、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及二级市场的购买人)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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