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利润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其中,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
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6、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7、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8、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
9、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
权通过。
10、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
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11、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12、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
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
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
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
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
1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
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1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此外,本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的议案》,对公司发行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利润分
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股
利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本公司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在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将
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所持公司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2019年6月26日获得证监会受理,2020年1
月16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分红方案,同
意向所有股东每股派发现金0.24元,并于2020年2月实施完毕。公司自设立以
来就十分重视股东回报,每年均以现金形式向股东派发股利,2016年、2017年。
2018年、2019年现金分红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分别为31.37。
27.54、32.79、35.24,2018年陕西友发300万吨钢管建设项目开始建设,
总投资14亿元,因此2017年度、2018年度现金分红相对较低。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分红与当年实现效益与重大资产投入相匹配,不存在突击大额
现金分红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良好,公司每年现金分红对财务
状况及生产经营未构成不利影响。
八、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所增长。
但由于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等指标将有可能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面临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公司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将采取积
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加大市场开拓、加强经营管理、加强募集资金
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措施等方式,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了关于切实履行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承诺函。
相关措施的具体内容及承诺具体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
分析”之“九、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填补措施”的相关
内容。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
证。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本公司主营产品包括焊接圆管、镀锌圆管、方矩焊管、方矩镀锌管、钢塑复
合管和螺旋焊管等,广泛使用于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消防工程、钢结构。
建筑工程、装备制造等领域,其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存在紧密的正相关关系,并
受到宏观经济景气度、宏观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作为焊接钢管行业内的龙头企
业,本公司具有客户资源、营销、技术、品牌、质量、管理等优势,能够在市场
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但宏观经济的波动下滑将可能造成公司订单减少、回款速
度下降等状况,对公司的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使公司面临当年营业利润同比
下滑50以上的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焊接钢管产品的原材料主要是带钢、锌锭。报告期各期,上述两种原材
料成本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带钢、锌锭成本
1,741,895.97
3,835,511.44
3,258,961.81
2,750,053.08
主营业务成本
1,847,705.45
4,057,986.22
3,439,242.34
2,904,194.74
占主营业务成本比
例
94.27
94.52
94.76
94.69
报告期内带钢和锌锭市场价格均发生了较大变动,价格波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吨
一方面,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若原材料
价格持续上涨,则将导致公司流动资金占用量增多,加剧公司资金周转压力;若
原材料价格持续下降,则将增大公司原材料库存的管理难度,甚至可能引致存货
跌价损失。
另一方面,公司所处行业为焊接钢管制造业,产品的定价方式系以成本加成
为基础,并根据原材料价格的变动进行调整。公司产品的毛利额保持基本稳定,
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会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指标产生一定程度的波动。
(三)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我国焊接钢管行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尽管本公司目前已是国内最大
焊接钢管制造企业,连续14年焊接钢管产销量排名全国第一,但如果在产品技
术升级、质量保障、品牌建设、销售网络构建等方面不能及时适应市场竞争的变
化,提升综合竞争力和品牌价值,随着行业内部分竞争对手的不断扩张,日趋激
烈的市场竞争仍可能对本公司的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四)对经销商管理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与经销商共同发展的合作理念。公司拥有规模较
大的经销商队伍,其对公司不断扩大销售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发
挥了重要作用。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经销商渠道实现的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
超过90。目前,本公司建立了较为严格的经销商选择、合作流程,但经销商人。
财、物均独立于公司,经销商在日常经营中,若经营方式或服务质量有悖于公司
品牌运营宗旨,将会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