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
(1)公司股票回购预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
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
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
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
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本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确认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
公告股份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
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自股份回购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除非交易对方在公告
的购回期间不同意转让,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该股份
回购计划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则完成时间相应顺延)。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
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与违规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股
票均价=当日额÷当日量)孰高者确定。
(3)除因不可抗力、未获相关部门审批及交易对方不同意转让等外部因素
之外,若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回购义务,公司将公开说明未按期履行该等回购
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将自愿申请
冻结与履行本次回购义务相等金额的自有资金,直至公司实施完毕上述股份回购
计划或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履行完毕其他替代措施。
2、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一旦发生前述
情形,本公司同意按照经司法机关最终裁决确认的赔偿金额冻结公司相应自有资
金,为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茂津、徐广友、尹九祥、陈克春、陈广岭。
刘振东、朱美华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的认定
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本人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自中国证监会或
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且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现
金分红,直至本人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自上述情形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确认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以
前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全部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对投资者先行进
行赔偿。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先行赔偿
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德恒律师承诺
“若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
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承诺
“若因本所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四、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茂津、徐广友、尹九祥、陈克春、陈广岭、刘
振东、朱美华承诺:
本承诺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
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限
售期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
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如
有除权、除息,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
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五、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
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
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
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该等承诺导致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本公司同意按照经司法机关最终裁决确认的赔偿金额冻结公司相应自有资
金,为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茂津、徐广
友、尹九祥、陈克春、陈广岭、刘振东、朱美华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
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本人及时改正
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本人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
处理;
3、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将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取得的收入(包括违反股份锁定、股份减持意
向、股份减持价格等承诺而出售股份所得之价款)归所有,本人在取得
收入后五日内将该等收入汇入指定账户;
6、自其违反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暂
停在处获得现金分红,并同意将暂停向本人发放的现金分红直
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其未履行承诺给。
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本人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
有关法律义务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
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
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
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本人及时改正
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本人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
处理;
3、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将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取得的收入归所有,本人在取得收入
后五日内将该等收入汇入指定账户;
6、自违反承诺之日起,本人自愿同意暂停领取薪酬或津贴,由公司直接用
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
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本人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行为为止。
六、老股转让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老股转让的情形。
七、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计划及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
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主
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
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各种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上,
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