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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金牛化工

发布日期:2022/11/1 11:06:38 浏览:211

受让方逾期30日未付清标的股份第一、二期转让价款的,则转让方有权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之前要求受让方向其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10即23,180.79万元的违约金,且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在此情形下,转让方应在通知受让方解除本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其实际收到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经扣除前述违约金后的余额(如有)原路退还给受让方。

11.3如因转让方原因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受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相应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如因转让方原因逾期30日仍未履行完成标的股份过户,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向其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10即23,180.79万元的违约金,且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前述解除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实际收到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如有)原路退还给受让方。

11.4如上述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仍然不足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进一步负责赔偿直至弥补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本款所约定之违约金及损失赔付形式均为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和保密

……

第十三条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13.1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13.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任何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30日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应将该争议事项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通知

……

第十五条其他

15.1若本协议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约定于任何方面根据所适用的法律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的其余约定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将不受任何影响或其效力将不被削弱,双方可协商一致,以新的约定代替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的约定。

15.2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权利的放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当事人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人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但本款所述事宜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5.3非经本协议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予任何转让方、受让方外的第三方。本协议应对双方和各自的承继者和允许的受让方有约束力。

15.4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由双方以书面形式正式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如有多份补充协议,以签订时间在后的补充协议为准。

15.5本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持贰份,其余用于申请报批、登记、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收购相关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总股本为680,319,676股。本次收购涉及的股份为持有的381,262,977股,占总股本的56.04。该部分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收购不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本次收购后在不存在拥有权益的剩余股份。

第四节免于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说明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根据河北高速集团与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河北高速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持有的381,262,977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6.04。协议转让完成后,河北高速集团持有的股份将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河北高速集团、出让人均为河北省国资委实际控制的主体。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因此,河北高速集团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参见本摘要“第三节收购方式”之“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三、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被收购公司的负债,未解除被收购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出让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未清偿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根据与的关联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有货币资金存放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该部分货币资金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将根据双方《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置。截至2022年9月30日,有302,554,694.33元货币资金存放于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张建公

2022年10月日

(本页无,为《河北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字盖章页)

收购人: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张建公

2022年10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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