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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金牛化工

发布日期:2022/11/1 11:06:38 浏览:214

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营业总收入1,076,098.542,263,295.621,566,225.381,884,845.66净利润1,888.8211,688.18-438,698.8612,767.90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2,289.5311,595.76-439,301.0612,767.90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580,585.081,232,344.92900,750.221,356,461.26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508,258.90-1,024,804.15-274,797.59-943,952.60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357,932.68-423,517.93-161,685.81-965,720.56注:河北高速集团2019年度财务报告(备考口径)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2、主要财务指标(合并报表)

主要财务指标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资产负债率()66.8567.0467.2765.18毛利率()38.4937.4535.1549.65主要财务指标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020.12-4.470.13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河北高速集团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六、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河北高速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号姓名职务性别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和地区居留权长期居住地1张建公董事长男中国否河北省邯郸市2杨荣博副董事长

总经理男中国否河北省唐山市3董广董事男中国否河北省石家庄市4吴晓辉外部董事男中国否北京市5李国外部董事男中国否河北省唐山市6秦玉秀外部董事女中国否北京市7郝生跃外部董事男中国否北京市8孙广义外部董事男中国否河北省石家庄市9马广青职工董事男中国否河北省石家庄市10崔士伟副总经理男中国否河北省石家庄市11韩玉祥副总经理男中国否河北省石家庄市12夏德胜副总经理男中国否河北省石家庄市13张宏君总工程师女中国否河北省石家庄市序

号姓名职务性别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和地区居留权长期居住地总法律顾问14董辉董事长助理男中国否河北省石家庄市15康雄伟总经理助理男中国否河北省石家庄市16焦宗保总经理助理男中国否河北省石家庄市17高民欢安全总监男中国否河北省石家庄市18彭敬之总经理助理男中国否河北省石家庄市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均不存在受到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七、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河北高速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上市地点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1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14.43煤炭采掘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代码000937注册资本353,354.685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183116254法定代表人刘国强成立日期1999年8月26日营业期限1999年8月26日至2029年8月26日注册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91号经营范围煤炭批发;本企业自产水泥、无碱玻璃纤维及制品的销售;粉煤

灰销售;装卸搬运服务;发电、风力发电;房屋及设备租

赁;钢材及设备配件、五金电料的经销;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非金属矿及制品、金属及金属矿

批发、零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需前置审批的除外);

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涉及许可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煤炭开

采;水泥用石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露天开采;洗煤;水泥、无

碱玻璃纤维及制品、电力、蒸汽的生产;会议、婚庆礼仪及保洁

洗衣服务;矿山工程承包;日用杂品、服装、鲜花礼品、预包装

食品零售;正餐(含凉菜)、住宿服务;烟草零售;污水处理及

处理后中水的销售;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标准件、矿用产品的设

计、制造、安装、维修;机票代售;建材、生铁、铁精粉、铁合

金、电器、金属材料及制品、阀门、电缆、焦炭、轴承的销售;

招标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八、收购人持有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河北高速集团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九、收购人最近两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河北高速集团的前身为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2019年6月,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改制为河北高速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500亿元,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出资,授权河北省交通厅履行出资人职责。

2021年11月,河北省交通厅与河北省国资委签署《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书》,将持有的河北高速集团100股权划转至河北省国资委,河北高速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代表河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部门变更为河北省国资委。2022年2月22日,本次划转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除上述变更外,最近两年内河北高速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过其他变更。

第二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根据《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开展监管能力提升三年专项行动(2022-2024年)的工作方案》(冀国资发[2022]19号),河北高速集团基于对价值认可和未来发展的信心,综合考虑河北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集团“十四五规划”重点任务、发展战略,积极推动构建资本运作平台工作。本次收购完成后,河北高速集团将适时推动现有优质资产注入,或通过上市公司开展优质业务,丰富上市公司业务,推动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股东回报。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出让人均为河北省国资委控制的企业。本次交易有利于更好支持的发展,提高经营效率,优化河北省国有资本布局和,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次收购外,河北高速集团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权益变动事项,河北高速集团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

本次收购已履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2022年10月14日,河北高速集团召开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本次收购事项;

2、2022年10月14日,河北高速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收购事项;3、2022年10月14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4、2022年10月14日,河北高速集团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收购实施前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

2、河北省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事项;

3、本次收购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予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不予禁止的决定;

4、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收购相关事项出具确认意见。

第三节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一)本次收购前

本次收购前,河北高速集团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表决权。

本次收购前,河北高速集团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14.43股权,持有上市公司56.04股权。

(二)本次收购后

2022年10月14日,河北高速集团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持有的上市公司381,262,977股A股股份以及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

协议转让完成后,河北高速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合计381,262,9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6.04。河北高速集团将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再持有上市公司任何股份或表决权。

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河北高速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河北省国资委。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权益变化如下:

单位:股

股东本次收购前本次收购后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381,262,97756.04--河北高速集团--381,262,97756.04

二、本次收购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2年10月14日,河北高速集团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1、河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其人民币普通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为“”,股票代码为60072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680,319,676元,股份总数680,319,676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转让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控股股东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北省国资委”)。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直接持有目标公司381,262,977股A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56.04,系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

3、受让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河北省国资委。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受让方未直接持有目标公司任何股份;

4、经双方友好协商,转让方愿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381,262,977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56.04的无限售A股流通股股份出售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购买并受让该等股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证券/国资等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目标公司相关股份的买卖交易等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以兹双方恪守:第一条定义

……

第二条本次股份转让

2.1双方同意,其签署本协议的目的在于转让方依法依约转让、且受让方依法依约受让标的股份,受让方将在该等交易后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进一步推动目标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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