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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审计验资详谈新公司成立必读条款

发布日期:2016/7/26 5:57:50 浏览:228

审计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在本文中,邯郸安泰会计公司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公司设立的验资程序,以及进行验资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新公司设立验资程序

1、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领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起草公司章程,并由各股东签字(章)确认。公司章程需明确规定各股东的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现金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3、凭工商管理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

4、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帐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

5、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则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经过持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以经评估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股东的将投入额。以实物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50;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20;

6、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验资业务委托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验资资料;

7、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到公司开户银行询证股东投资款实际到位情况;

8、一个工作日后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验资报告,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专门登记备案。

二、公司验资需提供的资料

由于被审验单位的基本情况、验资类型、委托目的、审验范围等不同,所以验资需提供的资料也有差别。被审验单位应于验资前向注册会计师咨询,注册会计师会根据实际情况详细说明应提供的验资资料及如何取得有关资料,现将一般情况下验资需提供的资料列示如下:

一)、设立验资应提供下列资料: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帐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10、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11、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12、与无形资产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13、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14、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5、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

16、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帐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7、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8、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提供(一)所列资料外,还应该提供下列资料:

1、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审验单位设立的文件;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

三)、新设合并企业验资,除提供(一)所列资料外,还应该提供下列资料:

1、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协议;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

4、有关合并的公告;

5、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担保证明;

6、合并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相关会计服务处理资料。

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验资,除提供(一)所列资料外,还应该提供下列资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登记证、资本金帐户开户证明,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4、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已审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5、以进口实物出资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经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6、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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