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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民注册有偿“失物招领”能走多远?

发布日期:2016/4/6 10:59:22 浏览:302

东西丢了怎么办?您是否会想到去失物招领公司问一问?近日,邯郸市民常振京注册成立了一家“失物招领服务中心”,并开始正式运行。常振京说,汇集到他这儿的丢失物品,主要来源于出租车司机以及环卫工人等,失主可以来此认领,他们也能提供上门服务。据了解,这在邯郸尚属首家。然而,其提出的“免费登记、有偿归还”的原则,招来诸多议论。

新事物:

有人工商注册“招领中心”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面……”相信我们很多人小时候都唱过这首儿歌,但如果有人告诉你:你丢的东西想取回可以,但请拿钱来,你心里作何感想呢?

众所周知,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疑,“有偿失物招领”的做法,似乎对此提出“挑战”。那么,常振京成立的这家“失物招领服务中心”具体怎么运行呢?

常振京今年40多岁,家住邯郸市区。他曾在邯郸市某出租车公司经营10多年,司机师傅捡到乘客财物的事情遇到很多,钱包、证件、银行卡什么的,三天两头地发生,“有的乘客将物品落在出租车上,司机师傅即便不想占有,但若让他们耗着时间和精力来寻找失主,确实不太可行。更主要的是,乘客要找回失物,也从无下手,毕竟有的乘客没有索要票据。”

鉴于此,常振京很早就想建立一个平台,以专门将失物归还给失主。1月9日,他到工商部门注册成立“邯郸开发区荣旗便民信息服务中心”,自任经理,工作人员皆是其家人,共五六个人投入正式运行。

常振京介绍,他的服务中心实行“免费登记,有偿归还”原则,捡到东西的人免费登记,如果将失物归还给了失主,则象征性地对失主收点费用,最多不会超过失物价值的10。收取的费用也不是全部归中心,而是拿出一定的比例奖励捡到失物的人,再者弥补中心在寻找失主方面的人力、物力的投入等等。

企业运行:

捡拾物品交这儿有奖

这几天,常振京每天都拿着大摞的名片,通过种种渠道向环卫工人分发。

常振京说,注册成立失物招领中心前期,他就做过大量的前期调查,认为有偿失物招领大有可行空间。据了解,这些丢失的物品来源主要是出租车司机以及环卫工等群体。“出租车司机就不用说了,环卫工人则在打扫卫生时,常会在树丛角落捡到钱包等物品,如果司机师傅、环卫工人将捡拾到的物品交到他这里,他会适当地给予一定奖励。”说到该中心的具体运行过程,常振京说,如果是身份证,他会通过派出所等部门联系失主,如果是银行卡,他则会找到开户行等途径寻找失主,至于其他,有必要时还得调取监控等等,这些都需要人力、物力的支出,此外还有必要的保管费用等,“对失主收取适当的钱,并不为过。”

目前,中心包括常振京在内共有6名员工,负责登记、保管失物和联系失主。员工基本上都是专职,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再说,一件失物从被人送到中心,到登记、保管、寻找联系失主,我们从中也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成本,适当地收取费用,合乎情理。”

但常振京再三重申,如果失主拿到失物后坚决不付费,他不会强扣物品,最终也会让失主把东西取走。

据介绍,常振京已和邯郸市内19家出租汽车公司取得了联系。“接下来我就和公交、环卫、商场、宾馆等捡到失物概率较高的单位进行联系,既扩大业务量,也能增加中心员工的经济收入。”

“失物招领服务中心”运作流程

1、向全市环卫工、出租车司机等群体发名片;

2、捡物者拾到东西后送交服务中心;

3、服务中心收到失物后出具收据等信息资料;

4、设法寻找失主或失主主动认领;

5、向失主收费,给捡物者提成获得利润。

社会热议:

失物招领该不该收钱?

捡物者捡到物品交到服务中心,并登记本人身份信息。中心通知或找到失主领取物品,甚至上门服务,并要求他们交一定费用,随后从失主所交费用中抽取一部分回报捡物者。利用这种运营模式盈利,对于普通群众来说,究竟有何看法?

采访中,有市民对失物有望回归,在感到欣慰的同时也感到不解。有市民认为,如果丢失的物品对失主来说意义非凡或者价值巨大,双方协商交一定费用,并非不可取。毕竟,在寻找失主和归还失物的过程中,肯定要付出一定的时间成本、精力甚至钱财,既然付出就应该得到补偿。但是,如果非要按照某个标准来执行,不交足够就不归还物品,这种做法就显得有点过了。

捡到失物后无偿地物归失主,是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应大力提倡。退休干部陈师傅认为,如果借此收费,是否涉嫌侵占他人财物?值得商榷。

也有人认为,出门在外丢失东西在所难免,不少财物丢失者在刊发寻物启事时,都不忘注明“必有酬谢”等字样。在失主与拾到者之间搭建桥梁,让失主能迅速找回失物,给市民带来方便,未必不是件好事。

同时,也有受访者表示,有偿失物招领是一把“双刃剑”,提供的服务有其合理性,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政府的管理应该跟上,调研该行业在操作上的可行性,以便配套相应政策,给予正确的引导和规范。

法律问题:

失主酬劳该向谁支付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物权法》也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失物者可向拾物者支付一定的酬谢。

但,有人提出,拾物者与“有偿招领”公司是一回事吗?

还有人提出,如果有些失物一直无人认领,那么,这此花钱收上来的失物,老板会否据为己有,或将作如何处理?由个人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收取失物”这种价值不对等的交易行为,会否成为一种销赃或洗钱的渠道?

他山之石

失物招领,政府当有所作为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作为一个并不大众的行业,郑州、南京等地都出现过失物招领公司。但根据媒体公开报道,这些公司大都面临勉强维持的处境。比如,2003年,郑州第一家有偿失物招领公司成立,中间鼎盛时曾一度发展为6家,现在仅剩3家,不仅不赚钱,公司里面存放着大量不被认领的物品也很让这些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头痛。

根据媒体报道,在这方面,德国的经验或可资借鉴。

德国各市政府的公共事务局都有失物招领处。不管遗失的物品最初是交给了警察,还是交给了列车乘务员,都会统一被上交到失物招领处保管。工作人员会给每件物品一个编号,然后把编号输入电脑中。

与此同时,德国法律规定,如果一件物品在失物招领处呆了6个月之后仍无人认领,工作人员联系上交物品的人否有兴趣认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物品就会被上交给市政当局拍卖。德国民法规定,对于价值超过1000马克的物品,上交者可以得到相当于物品价值至少5的钱作为奖励。但是,事实上,很多人都婉言谢绝了这笔奖金。

可以看出,德国模式不仅有效率,是一项便民善举,也利于促进社会互助和拾金不昧的良好风气———倘若这一模式能在中国推广,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的争议将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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