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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发布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3/4/25 13:03:22 浏览:102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40.实施高速公路货车差异化收费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一)对通行我省宣大高速等17条段高速公路的1类货车(含专项作业车,下同)给予通行费13优惠,通行我省张承高速张家口至崇礼段等39条段高速公路的1类货车给予通行费25优惠,通行我省京秦高速大安镇(津冀界)至平安城段等23条高速公路的1类货车给予通行费20优惠,各路段优惠幅度详见文件。(二)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2类货车给予通行费5优惠;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3类货车给予通行费5优惠;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5类货车给予通行费17优惠;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6类货车给予通行费13优惠。(三)对办理大件运输许可的7轴及以上大件运输车辆在通行我省高速公路时,给予通行费51优惠。

【政策依据】

《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的通知》(冀交财[2022]529号)

41.实施周末高速公路客车差异化收费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每周的周五12:00至周日20:00,对行驶我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并驶出省内收费站,且安装使用ETC的旅游包车给予通行费100优惠。

【政策依据】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周末高速公路客车差异化收费的通知》(冀交财[2023]102号)

三、2019年以来长期有效政策(26项)

1.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煤炭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号)

2.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或监护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3.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4.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5.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6.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7.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8.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9.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10.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优惠内容】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1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12.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13.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14.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

15.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5月6日起,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最高限价由每人份28元调整为19.7元;5人混检和10人混检,最高限价统一调整为每人份3.4元。

【政策依据】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592号)

16.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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