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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发布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3/4/25 13:03:22 浏览:105

单独计税等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15.延续施行个税汇算清缴政策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1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7.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科技型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初创科技型企业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18.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退役士兵及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每人每年按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延续执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6号

19.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0.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相关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2.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经营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3.国家储备商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24.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5.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

【享受主体】

生产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告2022年第5号)

26.减免地方性车辆通行费

【享受主体】

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省内客运班线车辆(含机场直通车)和省际客运班线中与我省对开的外省(市、区)籍客运车辆,通行普通收费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通行高速公路每月超过30次(含)或4000公里(含)的,享受通行费50优惠政策;对在我省收费公路(含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享受通行费30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交财〔2021〕468号)

27.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28.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29.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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