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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1例!最高检发布“3

发布日期:2024/3/22 11:00:03 浏览:20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因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未依法履行其监管职责对涉案主体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丛台区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2023年10月9日,丛台区院向区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责令涉案店铺停产停业,全面排查检查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动物血制品的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检察建议整改期届满,区市场监管局未作出书面回复。丛台区院跟进调查,通过调取涉案两家店铺生产经营许可、走访邻近商铺、询问市场管理员、查阅店铺销售记录及用电缴费记录,发现两店铺仍处于违法经营状态。

2023年12月5日,丛台区院向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察建议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后,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依法关停涉案两家商铺,对李某军等三人给予从业禁止处罚;组成专班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血制品、牛羊肉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责令整改火锅店3家、关停小餐饮门市7家,对食品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13人次。2023年12月28日,丛台区院跟进监督,涉案两商铺已经关停,随机抽检市场销售的动物血制品10次,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024年1月4日,丛台区院邀请公安、法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食品经营者代表,对区市场监管局整改效果进行公开听证,一致认为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检察建议全部整改到位,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巩固深化监督质效,丛台区院与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共同出台《关于建立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协同监督机制。因本案行政机关全部整改到位,丛台区院于2024年2月18日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甲醛对人体有明确的致癌性,生产、销售非法添加甲醛的食品,不仅构成犯罪,还危害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一方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另一方面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手段,以诉的形式精准监督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并建立协作机制,堵塞监管漏洞,促进权力规范运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8.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销售假冒奶瓶奶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食品相关产品惩罚性赔偿综合履职

【要旨】

针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奶瓶奶嘴,严重危害婴幼儿等敏感群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同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力度。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以来,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向众多消费者销售假冒贝亲牌的奶瓶奶嘴,商品外观标有贝亲自然实感口径PPSU塑料奶瓶,不含双酚A。经查明,刘某通过网络销售上述假冒的贝亲牌奶瓶奶嘴共计人民币177623.2元。其中,涉案PPSU塑料奶瓶(不含奶嘴、玻璃奶瓶)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5150.8元。

【调查和诉讼】

2023年1月30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山区院)依托一体化办案模式,启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同步审查机制,在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发现刘某侵犯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调查。南山区院充分发挥四检合一综合履职优势,通过提前介入、制定调查计划引导公安机关同步进行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查清刘某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各地母婴店等基本事实。

为查明涉案婴幼儿专用商品是否对婴幼儿存在严重危害性,经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奶瓶的材质和成分进行检测,查明涉案塑料奶瓶的主材质为聚碳酸酯。南山区院进一步调查发现,聚碳酸酯遇高温会分解出有毒物质双酚A,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6-2016),违反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的公告》中禁止生产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的规定,对不特定婴幼儿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5月11日,经依法公告后,南山区院针对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专用商品,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南山区检察院认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刘某明知其销售的奶瓶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向众多消费者真实、全面地提供产品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其销售的商品不仅侵犯注册商标权益,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严重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按照销售价款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2023年9月20日,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南山区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刘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刘某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35452.4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目前判决已生效,人民法院已移送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婴幼儿群体是国家法律规定需要特殊、优先保护的群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婴幼儿专用商品,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危害婴幼儿等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通过探索四检合一,强化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对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进行监督,严格把握公益损害认定标准,准确适用公共利益损害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行为人的侵权成本,震慑违法犯罪。

9.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诉董某某等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减肥药非法添加惩罚性赔偿寄递安全

【要旨】

针对跨境代购含禁止添加物质的减肥药,通过网络发展下线实施多级分销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并对物流行业监管盲区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网络药品销售规范有序。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董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国外购入无任何标识和批号的减肥产品。其明知该产品在中国未取得生产、销售许可,亦未注明相关成分,消费者反映食用后出现头晕、发热、心慌、肢体发麻、失眠等诸多不适症状下,仍伙同王某某、武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大量推销信息,发展数十名下级代理商,形成多级分销网络遍布全国,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非法获利805180元。经鉴定,该减肥药中含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和精神管制类药物咖啡因。

【调查和诉讼】

2022年1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秀区院)在办理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时,发现三人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依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并于同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经公告,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西秀区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及时收集和固定董某某等三人销售减肥药的物流信息、微信和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查明违法销售数额。经咨询食药监部门专家,证实食用麻黄碱会引发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疾病,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

2022年4月7日,西秀区院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董某某等三人按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人民币8051800元并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5月9日,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判,未上诉。2022年9月,西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委托三名被告人住所地法院对其价值658万余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后开展强制执行。

2022年5月31日,西秀区院针对该案反映出的快递网点执行寄递安全规定不到位、事前教育培训、事后惩戒处罚制度缺失等问题,向涉案快递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完善从业准则、行业规范和奖惩制度,加大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力度。2022年6月15日,涉案快递公司回复称,已建立《新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快递员工管理和奖惩制度》等五项岗前安全教育、管理、惩戒等快递企业内控制度,有力防范违禁食品通过快递进行流通。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商时代下的医美纤体行业规模快速扩张,违规制售减肥药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问题频发。检察机关针对跨境代购涉毒减肥药在网络平台大量销售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办案和加强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内部合力和外部协作,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让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推动物流行业堵塞漏洞,深化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诉源治理效果,全方位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

10.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某汽车销售公司设置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格式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

【要旨】

针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包含不公平、不合理条款,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可在全面查证、评估研判的基础上,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疑难问题,可依托一体化综合履职、借助专家外脑等方式,精准提出监督意见。

【基本案情】

重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制定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多条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约定由销售商代扣代缴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消费税,税费若增加也由消费者承担,并约定因第三方责任导致交车时间推延时销售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消保委)于2023年2月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前述问题。该公司经重庆消保委约谈后仍未纠正,持续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调查和诉讼】

2023年5月,重庆市消委会商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一分院)支持起诉。因案涉消费霸王条款,监督情形属于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办案范围,为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重庆一分院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开展调查。

重庆一分院通过走访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消费税征收、汽车销售行业经营等相关情况,听取专家意见。向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咨询社情民意,召开公益诉讼、民事行政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厘清案件中存在的消费税约定承担是否有效、民事合同主体意思自治与霸王条款认定等疑难问题,并就涉案条款对公益的损害、检察权介入的必要性、拟提出诉讼请求进行评估研判。

重庆一分院经审查认为,该两项条款违背公平、诚信原则,通过不合理分配合同权利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销售商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其中,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使用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表述,误导消费者产生此项税目本应自行承担的错误认识;约定汽车销售公司不对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销售方违约责任。重庆一分院结合前期走访掌握的近年汽车合同纠纷投诉数据情况,综合考虑个体消费者维权能力不足、维权意愿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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