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邯郸 > 企业单位 > 正文

河北省发布2023年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5/27 15:36:57 浏览:32

来源时间为:2023-10-18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六批14起涉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堆放弃渣、未依法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等的典型案例,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枣强县分局、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信都区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复兴区分局、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万全区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河北久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枣强县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专项行动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0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枣强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久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河北宏森五金制造有限公司(JRHJ自行监测【2023】02075号)检测报告显示,河北久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在2023年2月20日至25日连续六天进行采样,但通过调取该检测公司的采样仪器外携记录显示,2月18日至2月25日用于现场检测的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和智能烟气采样器未有相应时间的外携使用记录。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对采样人员进行单独询问,采样人员均承认了未去现场采样的事实,而是分析人员通过模拟采样出具虚假的监测数据。该企业的行为符合《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检测报告的”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枣强县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1.3万元。

(三)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发现问题线索后,深入监测公司核实原始资料,迅速开展调查及时固定出具虚假报告的相关证据。采取对企业现场检查和检测公司现场核查结合的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发现违法线索,严惩各类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二、衡水众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类型: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衡水众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维修车间正常营业,现场发现维修车间内一楼梯拐角处堆放多个包装纸箱和塑料编织袋,内装有废机油桶和废机滤芯等危废,现场称重总计86.4Kg。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现场固定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立即将堆放的废机油桶、废机滤芯等转入危废间贮存,同时将危废产生、入库情况如实记入危废台账。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对该公司依法处罚。考虑到该公司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并且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启示意义

危险废物的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要严格按照危废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管理。在日常监管中,危废的检查重点多数是工业企业,往往忽视汽修类行业喷漆、更换机油等情况。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注重刚性和柔性的结合,既要有执法的力度,又要有执法的温度,对情节轻微符合免罚情形的依法依规免予处罚,不仅提高了企业的守法意识,而且更有利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

三、河南省绿洲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

案件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2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固安县鹏浩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委托河南省绿洲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绿洲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绿检字第JYZNJ23051701号)中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含量)页,采样日期为2023年5月17日,分析日期为2023年5月14日,不符合逻辑关系。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检测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检测报告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分析日期不符,2023年5月17日该检测公司采样人员对固安县鹏浩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检测采样,采样结束后,现场采样记录及采样的样品以邮寄方式快递到公司,色谱分析报告显示5月18日19时43分30秒开始第一个样品检测,5月18日19时59分36秒完成最后一个样品分析,但是编制报告过程时,却将分析日期编辑为2023年5月14日。二是检测人员名称错误。检测报告中采样人为“朱全亚”,经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名单中只有“朱会亚”。三是现场采样人员编辑油气综合测试仪时输入的油罐容积和汽油容积与现场检测记录表及检测报告不一致。现场检测当天,利用油气回收综合测试仪对密闭性进行检测时,经查根据固安县鹏浩加油站油罐容积及汽油容积,计算出油气空间为29890L,密闭性检测凭证油气空间数值为29890L,现场检测记录表油气空间数值计算后为29800L,密闭性检测报告油气空间数值为29800L,与原始采样记录不一致。四是5min之后压力值与检测报告不一致,密闭性检测时5min后保压值显示为511L,检测报告中却为811L,与原始采样记录不一致。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形。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县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并参照《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的规定,对河南省绿洲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处罚款12万元。

(三)启示意义

第三方检测公司为生态环境监管提供支持,但权限不可滥用。由于第三方检测人员工作失误导致检测对象监管数据与实际不符,极易造成合规生产企业出现“违法数据”,违规排放企业虚假达标,对生态环境监管带来困难,所以要持之以恒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的监督管理。

四、任丘普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案件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专项行动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7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在专项行动中对任丘普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廊坊盛凡线缆材料有限公司自行检测报告(PKJC/WT[2022]968号),显示采样时间为2022年7月31日-2022年8月1日,但经查看廊坊盛凡线缆材料有限公司分表计电系统,其在上述时间段内实际未生产,存在检测报告采样工况与实际不符问题。经进一步深入调查,该公司出具的大城县津大线缆有限公司自行检测报告(PKJC/WT[2022]967号),显示采样时间为2022年7月31日-2022年8月1日,但经查看大城县津大线缆有限公司分表计电系统,其在上述时间段内实际未生产,存在检测报告采样工况与实际不一致问题;该公司出具的大城县黄得务昌瑞三轮车配件厂自行检测报告(PKJC/WT[2022]1063号),显示采样人为四人,实际采样人为两人,存在采样人员数量与实际不符问题。任丘普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范开展检测,伪造自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该公司负责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5万元。

(三)启示意义

第三方检测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以科学准确的方式做好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结合分表计电系统平台等非现场手段精准、科学锁定违法证据,现场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更有利于有效打击恶意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倒逼第三方检测公司规范检测、守法自律,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五、济南中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类型: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案件来源:扬尘在线监测平台推送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某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东场区配套的PM10扬尘在线监测仪(设备编号:DB613494CB2527)于2023年6月27日17时主板损坏,该设备的运维单位为河北羽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损坏当天截至7月1日14时一直处于离线状态,现场核查原因为主板烧毁后返厂维修,该工地于2023年6月27日报告区住建局,计划3天维修完毕,截至检查时尚未恢复正常运行;西场区编号为XHMIN015078的PM10在线监测设备,该设备的运维单位为北京首创大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23年6月21日显示监测数据一直为个位数,现场检查时显示小时数据为4ug/m3,与最近的世纪公园国控点位、周边工地扬尘在线数值40-55ug/m3存在明显偏差。该企业作为重点扬尘污染源,未按照规定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5万元。

(三)启示意义

扬尘污染问题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为持续深化推动城市扬尘污染问题的解决,石家庄市强化执法案件查处,增强警示教育。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扬尘整治工作,加大宣传和普法力度,将普法与执法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

六、河北标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定州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6月7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2022年4月16日至4月18日河北标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河北俊岐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北天展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但通过电力部门调取用电单据显示,两家企业中频电炉变压器均于2022年4月7日在电力部门申请报停并断电,检测公司在检测对象处于停产状态下进行了废气及噪声检测,并出具编号为ZC2203122、ZC22

[1] [2] [3]  下一页

最新企业单位
  • 邯郸这家文创店很“成语”10-18

    来源时间为:2024-10-16在即将打造完成的光明大街·成语文化街上,有这么一家邯郸成语之都·文创旗舰店,店内成语文创产品琳琅满目。走进成语之都·文创旗舰店,……

  • 沪市上市公司公告(10月18日)10-18

    来源时间为:2024-10-18江苏先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额为29800万元2024年10月17日,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公告,江……

  • 河北省邯郸市市场监管局跨省协作,高效修复企业异地10-17

    来源时间为:2024-09-29河北省邯郸市市场监管局跨省协作,高效修复企业异地信用2024-09-2915:12:03来源:民主与法制网浏览:0次民主与法制网……

推荐:上海驾校 查询公司 广东 编码HS 跑步机 邯郸 育儿孕婴 茶叶 SEO公司网 国际空运公司 玻璃 中介 高低温试验箱 空运价格 房产 南阳 婚介 衡阳 培训 考试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