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0-03-11
根据市委、市政府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总体部署,为全面强化疫情防控期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排查管理工作,进一步防止疫情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邯郸市公安局现就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来我市居住、经商、务工、就学等流动人口,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暂居地社区、居(村)委会及属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并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二、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承租人及委托出租的房屋中介机构等应当向房产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三、雇佣流动人口的各类企事业等用工单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并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四、从湖北及重点疫情地区来本市的流动人口应当主动配合防疫工作,凡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从严从重打击处理。
五、为配合疫情防控,应主动通过微信“邯郸户政”公众号进行申报,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方可采取电话预约等其它途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六、公安机关对未按照通告要求登记备案的流动人口、出租人、承租人、房屋中介机构、用工单位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邯郸市公安局
2020年3月8日
原标题:《邯郸市公安局关于促进复工复产期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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