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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一中年女子工伤致残打官司求赔偿维权陷入困境

发布日期:2018/9/8 16:59:37 浏览:159

来源时间为:2018-05-31

原标题:邯郸女子工伤致残打官司维权陷入困境两次判决胜诉仍未最终定论“打了3年官司,先后经历两次判决仍未最终定论!”昨日上午,邯郸市永年区李女士晃动着没有知觉的右臂欲哭无泪。4年

邯郸一中

李女士受伤致残4年,至今仍在依法维权。

原标题:邯郸女子工伤致残打官司维权陷入困境两次判决胜诉仍未最终定论

“打了3年官司,先后经历两次判决仍未最终定论!”昨日上午,邯郸市永年区李女士晃动着没有知觉的右臂欲哭无泪。4年前,她在某企业打工不慎受伤致残,事后依法索赔,没成想陷入一场旷日持久的维权诉讼。

不慎工伤致残一审判决获胜

李女士今年44岁,家住永年区农村,为减轻家里负担,她于2014年5月份进入当地一家标准件加工厂打工。两个多月后,一场意外事故打破了他们一家人平静的生活。

当时,正在作业的李女士不慎将右胳膊肘绞入机器,血流不止。老板梁某随即将其送往医院,仅仅支付了2830元治疗费,就再也没有露面。

经诊断,李女士右肘部肱三头肌开放性断裂,右肘关节活动障碍,右前臂及右手感觉麻木,无法恢复到正常状态,鉴定为五级伤残。

2015年7月,李女士第二次入院治疗期间,因为赔偿数额产生分歧,一纸诉状将标准件厂老板梁某告上法庭。

原永年县法院(现为永年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李女士在为被告梁某提供劳务过程中,被机器绞伤,被告作为标准件厂的经营人,对其标准件厂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义务,依法应对原告因机器绞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梁某主张原告第二次住院的伤情是由其他原因导致的,与在标准件厂受伤无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梁某未能提供证据也不申请鉴定,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李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64135.9元。

企业提起上诉案件发回重审

一审获胜,李女士以为很快就可以拿到赔偿金。但被告梁某不服判决,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7月,邯郸市中院针对梁某与被上诉人李女士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永年区法院重审。

2017年12月,永年区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二次审理认定梁某承担工伤事故80%的责任,李女士需要承担20%的责任。

被告梁某辩称在原告李女士第二次住院时,曾向其垫付25000元治疗费,因为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依据相关法律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条例,法院二审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李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49570.75元。

被告再次上诉原告负债累累

二审判决书下达后,戏剧性的一幕再次上演。标准件厂老板梁某不服判决,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凭什么她受伤要我来担责?第一次住院费用都是我来支付的,最初伤情没有那么严重……”前不久,一名自称梁某的女子通过电话解释,原告李女士受伤主要是因为她自己疏忽大意导致,应该承担事故的大部分责任,标准件厂已经尽到义务。

由于被告不断上诉,李女士依法索赔3年不仅没有得到一分钱赔偿,反而花费了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等近4万元,其中大部分是从亲朋好友那里借来的。

李女士气愤地说,她的母亲年迈需要赡养,两个孩子上学时常花钱,自从她伤残摊上官司,全家人早已掏空家底,生活陷入困境。

法律人士提示可要求工伤赔偿

李女士受伤致残维权为何如此艰难?邯郸市知名律师孙广林解释说,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上诉;重审判决之后,被告依然上诉,这些都是法律赋予被告的权利,应该相信法律始终是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孙广林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李女士工作中只要不是故意伤害自己,就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完全可以按照《劳动法》主张权利,即使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也可以依法要求工厂按照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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