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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发布日期:2024/3/12 16:00:33 浏览:15

来源时间为:2024-02-21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

为助力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力推进邯郸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按照市委领导议事纪要(〔2024〕6号)关于“稳步推进与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设立产业发展基金”要求,特设立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政府出资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省市财政形成合力,吸引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参与,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促进财政资金与各类社会资本融合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支持邯郸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金架构

(一)基金发起人及职责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由市政府、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

1.市政府。确定市财政局牵头推动基金组建,落实出资资金,邯郸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代表,负责监督基金的投资运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等单位及有关县(市、区)负责积极推介本地优质项目,做好域外招商项目落地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协调基金注册有关事宜。

2.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负责提出邯郸产业发展基金组建方案,起草相关合伙协议并实施,做好项目尽调、投资、管理、退出,确保基金投资安全、合规运营。

(二)基金核心要素

1.基金名称。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企业登记部门核名为准)。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3.注册地。邯郸市。

4.基金规模。总规模200亿元,一期规模10亿元。首期实缴出资2亿元,一期剩余认缴出资根据子基金设立进度及投资需求陆续到位,原则上不超过2年。

5.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等。

6.出资结构

(1)基金投资示意图

(2)基金一期出资表

基金首期实缴出资2亿元,具体出资结构如下:

三、基金投资

(一)投资方向

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开展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增资或股权转让),重点布局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传统产业绿色转型,推动县域特色产业创新发展,通过资本运作推动优势产业并购、重组和上市,通过资本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引进和培育一批能够兴市立县的龙头企业。

(二)投资约定

1.运作模式。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模式运作。主要通过设立子基金对外投资,也可直接投资于企业和项目。

2.投资比例。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对于市委、市政府明确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领域,出资比例可放宽至50;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股权的30,且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基金及子基金进行对外出资不作为最大股东。

各子基金的存续期由出资人共同商定,原则上不超过8年。

3.地域要求。子基金投资于邯郸市内企业和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实缴规模的60;直投项目原则上只能投资于邯郸市域内项目或引入邯郸市的项目。

(三)投资限制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明股实债变相增加政府债务;

2.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3.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金融衍生品;

4.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5.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6.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基金管理机制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均由北京骐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及其他事务。北京骐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全资子公司,为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旗下唯一私募基金管理平台。

(二)合伙人制度

1.合伙人大会。合伙人大会是基金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基金在工商注册登记前,各合伙人应依据本方案,通过谈判磋商,签订基金《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相关权利,以及合伙人大会召开程序、合伙人大会表决事项等。

2.合伙人大会权利。以下事项须经合伙人大会表决: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变更合伙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聘请或更换托管银行,更换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合伙人退伙时的财产退还方案,审议通过合伙企业年度报告等,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需由合伙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投资决策机构

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简称投委会)为基金唯一投资决策机构。投委会设委员5名,由基金管理人委派。邯郸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投委会委派2名观察员,对基金及项目投资合规性均具有一票否决权。投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安排召开,普通合伙人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供投委会决策使用的资料提交投委会全体委员。投委会职权范围包括:

1.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

2.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

3.审议决策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相关协议;

4.修改合伙企业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

5.讨论普通合伙人认为应当征询投委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6.合伙协议或合伙人大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四)基金托管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及其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规定的条件。

五、投资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在投资、投后、退出三个阶段进行全面的管理掌控,保证基金科学高效运营,并降低相关风险。

(一)投资管理

将从以下全流程进行投资管理:拟投项目初选、市场调研、公司初步调研(签署保密协议)、基金内部审查与项目立项、签署合作意向协议或投资备忘录、项目尽职调查、基金投资决策、正式签订投资相关协议。

(二)投后管理

基金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派驻董事、监事等方式,优化被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在资金支持、资源对接、资本运作、战略筹划等环节发挥积极作用,持续监控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变化,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

(三)退出管理

基金运营时,管理人将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积极推动基金投资的退出工作。对于基金直接投资或通过子基金投资的项目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退出:

1.上市退出。被投项目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包括但不限于A股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港股、美股等方式,基金通过公开市场减持股票退出。

2.并购退出。基金与出资的产业资本或其他产业相关龙头企业合作,共同参与行业并购与产业链整合,最终通过将所持被投企业股权出售给产业资本或置换为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退出。

3.股权交易

(1)股东回购。在对部分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可通过约定与控股股东业绩相关的回购协议,在被投企业未实现约定业绩或触发其他回购条件时,由控股股东或指定第三方以一定价格条件回购所持股份。

(2)基金份额转让。通过私募股权交易平台将基金份额转让给第三方,实现基金和投资人的顺利退出。

(四)投资收益分配

1.基金管理费用。基金的管理费用包括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基金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年)、向托管银行支付的托管费和基金运作发生的运营费等,具体在基金《合伙协议》《资金托管协议》等协议中明确。

2.基金收益分配。扣除应付税收及基金费用后,基金可供分配资金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收益部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五)提前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市政府出资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退出:

1.基金方案自审核批准之日起1年以上,仍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2.出资拨付至基金账户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的;

3.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基金未按照协议约定投资的;

5.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变化的;

6.经全体合伙人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情形的。

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其他投资人或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基金财产份额,其他出资人应予以配合。

六、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一)风险控制

1.投资期内不得将已回收的可分配资金(包括非投资活动回收的资金)用于再次投资。

2.各合伙人不得以其在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不得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或以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举债及对外担保。

3.基金管理人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信息披露

基金严格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基金备案、信息披露义务。

(三)考核约束

1.基金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向市政府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并及时报告子基金和投资项目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

2.当基金出现违反章程(协议)等情况时,市政府有权要求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3.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负责跟踪各期子基金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保证返投比例以及投资项目符合投资约定要求,有效发挥资金效益、防范风险。

附件:1.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附件1

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有效聚合资金和项目资源,发挥引导基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的重要职能作用,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精神,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邯郸市产业发展基金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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