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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发布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3/4/25 13:03:22 浏览:101

来源时间为:2023-04-21

为推动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营造尊商亲商安商浓厚氛围,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市场主体发展,邯郸市财政局组织全市财政系统开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为主题的税费优惠政策宣传月活动。

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一、2023年新出台政策(9)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6.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7.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8.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享受主体】

缴纳失业保险的单位和参保个人

【优惠内容】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7号)

202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

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阶段性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二、2023年阶段性有效政策(32项)

10.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1.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2.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13.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7号)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8号)

14.延续施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

(2)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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