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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邯郸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布日期:2016/3/23 4:05:11 浏览:2467

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http://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4.40,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是否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六、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

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九、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进行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十、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托管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十一、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证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协议发行。本期债券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预设发行规模为9亿元,在上证所市场预设发行规模为1亿元;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部分和上证所市场发行部分之间采取双向回拨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

十二、发行范围及对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证所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三、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3年4月18日。

十四、发行期限: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3年4月22日。

十五、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4月1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六、计息期限: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

十七、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八、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4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九、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的4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4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二十一、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二、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三、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二十四、银行流动性支持: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向发行人出具的《流动性贷款支持协议》,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当发行人对本期债券付息和兑付发生临时资金流动性不足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承诺在每次付息和本金兑付首日前10个工作日给予公司不超过本期债券本息偿还金额的流动性支持贷款(具体金额依据每次付息和本金兑付的偿债资金缺口为准),该流动性支持贷款仅用于为本期债券偿付本息,以解决公司本期债券本息偿付困难。

二十五、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六、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七、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第五条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

二、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部分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通过上证所市场发行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查阅。

机构投资者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承销团公开发行的具体发行网点见本募集说明书摘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上证所协议发行部分的具体发行网点见本募集说明书摘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七条认购人承诺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四、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投资者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作为债权代理人和偿债资金专户监管人,与发行人及相关方签订《债权代理协议》(包括《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六、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七、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做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第八条债券本息兑付办法及选择权约定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4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4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4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约定

(一)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二)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三)投资者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有权按回售实施办法所公告的内容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接受发行人对利率的调整并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五)投资者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或办理回售登记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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