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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两刑警侦办诈骗案反成被告人所抓嫌犯被释放

发布日期:2016/6/27 11:01:21 浏览:345

6月26日,河北省邯郸县公安局两名刑警走出了看守所。他们已失去自由两年零五个月,在第三次一审判决之前,他们获得取保候审。此前,他们侦办一宗诈骗案,嫌犯最终被异地政法部门释放,作为办案人的他们反而失去了自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政法系统成为他们的转折点——邯郸县警方调查的诈骗案被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接手,接手当天和次日,两名犯罪嫌疑人都被取保候审。紧接着,两名邯郸警察被采取强制措施,

6月26日,河北省邯郸县公安局两名刑警走出了看守所。他们已失去自由两年零五个月,在第三次一审判决之前,他们获得取保候审。

此前,他们侦办一宗诈骗案,嫌犯最终被异地政法部门释放,作为办案人的他们反而失去了自由。

河北省张家口市政法系统成为他们的转折点——邯郸县警方调查的诈骗案被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接手,接手当天和次日,两名犯罪嫌疑人都被取保候审。紧接着,两名邯郸警察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执行者却是异地的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他们被送上被告席,但开庭的桥东区人民法院,当时并未获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些略显特殊的异地介入,与河北省委政法委2013年11月的一份协调、督办通知有关。当年的河北省委政法委书记,是今年4月被宣布“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的张越。有媒体报道称张越插手了此案,有河北政法人士也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陈述了这一点。但记者无法联系上张越核实。

2014年起,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两次判决办案刑警犯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不过,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发回重审,理由分别是“审判程序违法”“(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今年5月底的第三次一审之后,新的判决结果备受关注。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两诈骗案嫌犯自称花500万元运作项目

让邯郸县公安局刑警机动中队中队长刘延波和侦查员孙盟盟失去自由的,是他们2011年起侦办的一宗诈骗案。

邯郸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30日的起诉书显示,2008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邯郸的一名赵姓商人,二人向其谎称孙某某曾是黑龙江省公安厅三处处长、国家安全部远东情报站站长,为厅局级干部,谎称能运作购买海南海钢集团全部贫矿石项目。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杜某某原系邯郸市人大代表。来自政法系统的消息显示,孙某某原是某疗养院保安。

起诉书称,赵姓商人在二人诱骗下同意投资该项目,2008年7月,杜某某向该商人索要购买项目的前期运作费,赵于当月向杜某某转款150万元。

两个月后,杜、孙以某公司的名义与北京某事业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单位负责与海钢集团签订购买贫矿石项目。

事情随后起了波澜:按起诉书的说法,2009年1月,这家事业单位通知孙某某可与海钢集团签订合同,但孙某某以不能与该集团签订全部贫矿石合同为由拒绝出面。

此后,一部分贫矿石被另外3家公司“捷足先登”。也就是说,购买所有的贫矿石已不可能。

起诉书称,赵姓商人没有被如实告知以上情况,杜、孙则对其谎称,如不继续给资金,项目肯定跑不成,之前投入的资金也收不回。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取的一份判决书认定,杜某某、孙某某陆续向赵姓商人索要了526万元,然而,在新成立的公司开始运作后,赵姓商人听说孙某某、杜某某运作项目在北京某事业单位的实际支出仅为120万元。

2011年9月3日,赵姓商人向邯郸县公安局报案,称二人涉嫌诈骗其300余万元。

此时,在公司内部,赵姓商人持股52.2,孙某某、杜某某分别持股18、10.2。这家公司2009年12月与海钢集团签订了3年的购买贫矿石合同。这与原先的计划相差甚远。

2011年10月16日,邯郸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对杜某某、孙某某网上追逃。5天后,两人归案,10月28日,邯郸县公安局决定对二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3月16日,邯郸县公安局对孙某某执行逮捕。起诉书显示,孙某某在索要的526万元中获得了235万元,自称131万元用于跑项目花费、104万元占为己有。

起诉书认定,孙某某伪造身份、隐瞒事实真相,诈骗赵姓商人104万元,涉嫌诈骗罪。此后,邯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孙某某案。几经辗转,另案处理的杜某某同样被羁押于看守所。

外地办案单位当天接案、当天释放犯罪嫌疑人

如果邯郸县公安局继续侦办,杜某某案或将被移送审查起诉。

然而,河北省委政法委2013年11月10日的一封协调、督办通知,让这两起诈骗案迅速脱离邯郸政法系统的管辖。

这封发往邯郸市委政法委、张家口市委政法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的通知称,经河北省公安厅指定,杜某某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区分局管辖;经河北省法院、省检察院指定,孙某某案由宣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

通知要求,前述单位要协调、督导有关政法部门于2013年11月12日前完成案件移交工作。也就是说,留给各方的协调时间只有两天。

此前,10月30日,河北省公安厅已经作出决定,由宣化区警方管辖杜某某案。至于孙某某案,同一天,河北省高院指定由宣化区法院审理,两天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也要求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名了解内情的河北政法系统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11月12日,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安分局、检察院工作人员来到邯郸,“当晚,宣化公安在邯郸就把杜某某放了,办了取保候审手续”。参与案件移交的一名民警也向记者陈述了类似说法。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取的内部登记资料载明,杜某某的出所日期为11月12日23时45分,流向是宣化区公安分局。另一名经办人员的工作笔记显示,当天,邯郸县公安局将案卷移交。

“按正常的办案流程,宣化公安要先调查犯罪嫌疑人构不构成犯罪,案件应该经过刑警队、公安局法制部门、局长办公会。怎么局领导还在张家口,过来的人就在邯郸把犯罪嫌疑人放了?”前述政法人士表示不解,放人的时候,邯郸县公安局的案卷才刚刚移交,“一天之内,宣化公安肯定还没来得及阅卷”。

2016年6月26日,中国青年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当时前往邯郸的一名宣化区警察。他表示,去接案是接受领导指令,其他细节不便透露。

孙某某则在次日被释放。《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载明,他的释放原因是“取保候审”,决定或批准单位为“宣化区检察院”,批准时间是2013年11月13日,承办人为该院两名公诉科检察官。同一天,邯郸县公安局出具了《释放通知书》。

有河北政法人士称,略显特殊的案件移交,依靠的是时任河北省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的协调。彼时,担任该省政法委书记的是如今已落马的张越。

案件移交到宣化区之后,孙某某、杜某某先后彻底告别了刑事诉讼程序。

对于孙某某案,2014年4月15日,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称经该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邯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前述政法人士透露,邯郸县公安局曾接到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但认为案件已指定宣化公安管辖,自己已无侦查权,故未补充侦查。

杜某某案则同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在当年5月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决定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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