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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4/14 12:50:56 浏览:878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9,882.66万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4,715.93万元。(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1、上海童涵春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下属上海童涵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上海童涵春堂制药有限公司与上海复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药业”)以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邯郸摩罗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摩罗丹”)之间的医药商品购销业务系不时发生,双方将根据实际需要,在每次购销业务发生时,订立购销协议;交易价格将以市场价格为依据。

2、上海童涵春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药控股股份有限签订了《购销协议》

协议约定:

(1)交易内容:协议有效期内,童涵春堂药业公司与国药控股公司间购销药品,保证所提供的药品其来源和渠道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所供应的商品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上海市中药炮制规范及相关药品标准规定。

(2)定价原则:根据市场价格供应。

国药控股分销中心有限公司为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国药控股分销中心有限公司和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公司下属上海童涵春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3、上海童涵春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童涵春堂上虹药店有限公司的购销业务系经常发生。上海童涵春堂上虹药店有限公司系上海童涵春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投资参股企业。

4、上海豫园商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复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由复远建设向上海豫园商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租位于旧校场路125号4楼办公房。租金标准按市场价格结算。

5、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本公司于复星财务公司存款的利率参照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且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服务所使用的利率;同时,不低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所定的利率,以较高者为准。本公司可以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授信额度。

6、公司与上海豫园(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公司向上海豫园(集团)有限公司承租豫园老路56-64号、豫园老路59-77号经营用房;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其中年租金(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367.7082万元。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404.4790万元。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

由于公司控股、参股的医药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在日常经营中存在共享总代理、总经销品种,因而公司日常经营中不可避免地发生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公司与关联企业的之间的房屋租赁系正常的经营业务。公司向上海豫园(集团)有限公司承租的房屋位于豫园商城内圈,公司承租房屋系用作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之持续场所,保证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本公司于复星财务公司存款的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且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服务所使用的利率;同时,不低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所定的利率,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的公允性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故定价公允、合理,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公司业务模式导致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必要且持续,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4.董事会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600655证券简称:豫园商城公告编号:临2014-007

债券代码:122014债券简称:09豫园债

债券代码:122058债券简称:10豫园债

债券代码:122263债券简称:1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

①《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由原来的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续签变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②在《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间,本公司可以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不超过3亿元变更为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本公司在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由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变更为6亿元。

③其余条款均无变化。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概述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2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由复星财务公司为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由于协议即将到期,为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与复星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由于复星财务公司、本公司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为关联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证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徐晓亮先生、郭大勇先生、吴平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其余五名董事(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王鸿祥先生、王方华先生、罗培新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书。公司董事会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对本关联交易形成了书面审核意见。意见如下:

(下转B8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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