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_____
___
到:
邯郸出台2016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农民工公积金新政
2016-05-26来源: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辑:
摘要:邯郸市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
(http://insurance。cngold.org/)5月26日讯:邯郸市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农民工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我市住房建制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受益范围,在严格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基础上,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含进城农民)、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建制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
(一)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范围内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工作相对稳定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二)与本市相关单位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归集业务大厅、各县(市、区)管理部分别建立“托管账户”,用于集中办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的账户开户登记、缴存及转移等业务。
第四条工作相对稳定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由所在单位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履行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义务,按规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托管手续。托管期间以个人名义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办理。
第五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上年度纳税收入证明;
(三)缴存证明;
(四)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中心指定银行的储蓄卡。
第六条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需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定额缴存协议,确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并在“托管账户”办理缴存登记,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按月缴存。
《邯郸出台2016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农民工公积金新政》相关参考资料:
2016年公积金新政、2016上海公积金新政、公积金提取新政2016、公积金新政2016、2016五一公积金新政、2016天津公积金新政、2016沈阳公积金新政、温州公积金新政2016、2016青岛公积金新政